(期末考试的题目——结合王菲生子事件,评议一下娱乐媒体的“疯狂”。
我期末考试的答案到了8月,连我自己都觉得有些不满意。于是,社会上发生了一些事情,我自己又冒出了一些想法。便就这些问题请教了我的一位老师——全国顶尖的新闻传播学教授。)
7月以前,我始终认为娱乐媒体的疯狂不值得去过分关注,因为它们对社会没有多大价值。但是,8月以后,我又重新有了认识。——娱乐媒体不会对社会产生价值,但是如果不加以约束的话,它们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如果说媒体对王菲生子围追堵截还仅仅是在开采王菲和李亚鹏的娱乐资源的话,那么,拿他们的女儿大做文章,其实就是在拿普通公民娱乐,甚至是在拿未成年儿童娱乐。作为娱乐圈之人,或许,李亚鹏和王菲有让大众娱乐的义务,但是,他们的女儿没有这个义务。而媒体将这个孩子的一切都进行了曝光,没有管这个孩子愿意不愿意,(孩子当然不能做出决定,但是她长大以后绝对还是不希望媒体这样做的),那么,媒体在违背新闻伦理之外,是否触犯了某些法律呢?
另外,娱乐媒体发展到今天,因为商业利益的驱动,已经不能单独再靠职业道德、媒体伦理来约束了,那么,是否需要一些刚性的规则来对其进行约束呢?
当然,新闻法是比较敏感的,不可能靠这种法规约束。那么,是否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公众个人隐私保障条例等一系列其他相关的法规分别一一加以约束呢?或者,对为了商业目的而明显故意捏造的假新闻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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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回答:
“娱乐新闻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问题,很难提升到法律层面,除非涉及诽谤等等,这些已有法律,不需要再添加新东西,问题在于没人执法。执法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入不敷出,法律就形同虚设。现在中国的问题其实不是法律不多,而是没人执法,执法成本太高。”